正月十六放烟花吗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北京烟花爆竹燃放新规定
    关于调整通州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同时推进首都文化和旅游产业升级、加快首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步伐,建立完善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地位相匹配的社会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通州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调整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一)区域范围:除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以外,东至潮白河(含潮白河)、西至通朝行政区域边界线、北至潞苑北大街(含潞苑北大街)、南至京哈高速路以北西集镇界、_县镇界所围区域。
    (二)禁放时间:全年禁放。
    二、烟花爆竹限放区域
    (一)区域范围:禁放区、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以外的其他通州区行政区域为烟花爆竹限放区。
    (二)限放时间:在限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二十四小时和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范围及燃放许可
    (一)区域范围:东至规划颐瑞东路(不含颐瑞东路);南至环球大道(不含环球大道);西至北京环球度假区8号门内部道路至项目管理中心南侧绿化带,沿项目管理中心南侧绿化带向西延伸350米,以350米延长点垂直连接环球大道一线(不含8号门内部道路);北至曹园南大街(不含曹园南大街)所围区域。
    (二)燃放许可: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举办焰火表演或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进行燃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进行焰火表演或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非禁放区禁放部位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九)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十)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十一)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十二)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十三)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十四)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五)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六)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五、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遇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实施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通州区全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相关法律责任
    对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对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物质奖励,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