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燃放规定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燃放级别依法向市、县(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若有违反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燃放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二)燃放、、、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从二万元起依级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