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的修改

法律援助

    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的修改有:(一)增加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明确了胎儿在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将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为在胎儿未出生时对其赠与的行为效力判断提供了可适用的规则。
    我国民法典对民法通则进行修改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发生了相当重大的改变,因为其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的前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这是编排体例上的一个重大创新。《民法典》除了对夫妻关系做出规定之外,对父母子女、近亲属的关系也作出了专门的回应。《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其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确立了协调的规则。这是《民法典》承担的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一项使命。在《民法典》对自然人所确立的法律调整规则中,包含着其对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系列的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