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美国对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
法律援助美国对于专利许可协议规制的主张基础有二:一是反垄断法;二是专利权滥用原则。其中,前者的构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行政政策指南,并且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等反垄断法当中发展出用于反垄断分析的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性规则;而后者是判例法上的原则。 美国法上的专利权滥用原则是二十世纪初美国法院出于对专利许可协议中搭售的担忧,从"不洁之手"这一衡平原则之适用发展而来,旨在禁止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当扩大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在美国法上,专利权滥用是一项抗辩性原则,一般在专利侵权指控中由被告方提出,原告若有专利滥用之情形,法院可以拒绝该专利权之强制执行力,除非其清除该滥用情形。 可见,在规制专利权行使上,专利权滥用主张与反垄断主张存在重叠,但是专利权滥用的适用情况大于反垄断法,因其产生于"限制做法本身没有违反反垄断法,但从专利权中获得阻碍竞争力量,因此被认为违反公共政策"。因此,专利权行使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同时也构成专利权滥用,但是专利权滥用的例外除外[4];专利权行使尚未构成违反反垄断法,也有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因此,反垄断分析方法在专利权滥用分析中也适用,即本身专利权滥用规则和合理性规则。在美国,专利权滥用行为须受反垄断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规制。 据此,本文在分析专利联营时,述及其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时,同时意旨其构成专利权滥用;如果未涉及反垄断分析,而单独认定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的行为该行为超越了专利法规定的权利范围,该行为也是一种专利权滥用。 美国反垄断政策、专利权滥用原则以及专利联营发展的比照 美国专利联营产生于1856年,大概于十九世纪末开始兴盛;反垄断法产生于1890年;专利权滥用原则,产生于二十世纪初。以下表1中列举了美国反垄断政策演变发展,及美国法院和国会立法对专利权滥用原则的态度变化。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反垄断政策和专利权滥用原则都对专利联营的发展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