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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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而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部门移送,执法检_,上级交办,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取证比较复杂,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更高;
    4、结案的时间不同,普通程序结案时间少则半年,多则几年,简易程序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按照阶段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