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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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按照阶段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需要,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审理日期,不受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也不受开庭审理阶段的限制。
    适用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电话、口头、当面通知均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