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嗣和过继的区别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