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课上学习了课程,想要模仿老师的教学自己录制视频录制课程发在B站上侵权吗

法律援助

    网络视频教学不构成侵权,因为符合国家允许的正当使用条件。著作权侵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作品、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损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需具有违法性,即违反法律规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侵权行为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如果老师教学用网络视频不会构成侵权,因为这是国家所允许的,属于正当的使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结语
    网络视频教学不构成侵权,符合国家允许的正当使用。著作权侵犯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行为可能损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过错是侵权人心理状态,故意侵权责任重于过失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四章 服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