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装置置于人家确定犯罪形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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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装置置于人家确定犯罪形态的方法是什么
    以是否着手为分界点可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两个阶段,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只能分别处于着手前后的两个不同阶段,是否着手影响犯罪形态的本质定性。
    为了杀人而准备爆炸物等作案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够“着手”,只能说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犯罪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犯罪中止要具有自动性、客观性、彻底性,也就是说不仅有主动放弃犯罪的思想,及放弃犯罪的客观行为,关键还要具有彻底性:行为人再次犯该罪的危险性已经消失。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共同点在于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仅存在于实行阶段,二者区别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及是否有实行行为。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