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积分120分细则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