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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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概述了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该罪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风尚,摧残幼女身心健康,行为人以引诱为手段,勾引、诱惑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故意造成社会危害结果,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可构成该罪。
    法律分析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拓展延伸
    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条件及法律责任
    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条件及法律责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引诱的对象必须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即幼女;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胁迫、欺骗等手段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三是实施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包括引诱、帮助、容留、组织等;四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明知的态度。对于犯罪行为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不仅违反了社会道德和伦理,更侵犯了幼女的权益和人身安全。法律的严厉制裁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严重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这种犯罪行为也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摧残。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需要满足引诱对象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胁迫、欺骗等手段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具有故意或明知的态度。对于犯罪行为者,法律将予以严厉制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