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用血怎么报销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用血报销应备材料: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应备:
1.《无偿献血证》;
2.献血者本人及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
3.医院的收款收据;如为医保或社保病人还需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表;
4.住院病人汇总费用清单(医嘱明细项列有输血品种、数量、金额、日期);
5. 献血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地。(如需他人银行卡代领报销款请附委托书);
(二)无偿献血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用血应备:
1.《无偿献血证》;
2. 献血者、病人及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
3.能证明双方是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户口簿、结婚证、派出所、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4.医院的收款收据;如为医保或社保病人还需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表;
5.住院病人汇总费用清单(医嘱明细项列有输血品种、数量、金额、日期);
6. 献血者或用血者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地。(如需他人银行卡代领报销款请附委托书)
(三)报销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字迹清晰并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献血日期是在住院期间的还需出示用血当天的费用清单。
(四)如没有住院病人一日费用清单的,用血后必须由医疗机构在《无偿献血证》的用血记录栏上填上用血日期、用血量、用血品种并盖公章(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医务科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