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怎样

法律援助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2、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3、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相关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上述单位提供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收受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单;
    3、受理单位1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或乡镇府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家庭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5、城区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复核材料及申请人房产情况,复合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6、住房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
    材料,审核合格的,购房申请人基本情况网上公示5日;
    7、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准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