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持有效《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2、持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有1000(实缴资金出具验资报告)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4、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6、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 需要从事文物经营的,应当向市文管委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1911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取得文博系列中级职称或者具有与文物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
    申请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