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凡是老城的历史分区,往往同时存在历史环境保护、旧城改建、新建筑建设的矛盾与统一问题。因此, 保护规划、强调基调的作用至为关键。
    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