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什么?

法律援助

    产地。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在发运中药材时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在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