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为什么还要贪?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第一种是原来家庭贫困,通过自己不懈努力和顽强拼搏获得了较高职位的人。这种官员对金钱抵抗力较差,甚至对金钱有着近乎痴狂的热爱。第二种是被自己的下一代坑了,也许这种官员原本有着很好的自制力,并没有被金钱腐蚀,但是自己的下一代认为自己的父母身居高位可以贪图享乐,所以把生活过得豪华奢侈。不知不觉的就把父母给坑了。第三种是比较虚荣的人,一些官员长期与商人打交道,看着商人衣着华贵,出门豪车,自己就气不过。凭什么自己有那么大的权利,过得还不如这些小人物,于是开始以权谋私让自己和下一代过上容荣华贵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