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野味是不合适犯法呢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是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增加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意味着“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明知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而购买的,构成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以食用为目的而购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野生动物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明确列入了“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相关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未禁止食用,但出售者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狩猎证、养殖许可证、进口许可)和检疫证明。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经批准允许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标识目录》范围内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发放专用标识。
第六条 对在《标识目录》范围内并且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借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专用标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核发相应数量的专用标识。
第七条 专用标识应当加载于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经营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上,并符合有关专用标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专用标识记载的信息应当与其所附具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一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取得的专用标识失效:(一)加载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死亡的;
(二)加载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改变基本形状等主要特征的;
(三)加载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拆分的。
前款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或者不符合专用标识取得条件的擅自使用专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