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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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和与之相关的约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是由于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另一方的形成权,并使自己服从于另一方的单方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张合同解除的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合同的申请,而是将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合同对方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实际效果,因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一些有名合同中,法律也规定了适用于该项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当事由出现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享有依约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