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的合同是怎么定的

法律援助

    经纪公司演出合同是要写明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演出地点、演出时间、演出场次、出演人员、演出酬金、关于演出的其他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最后双方签字盖章、标明签订时间。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吗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合同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债务承担理论和《民法典》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从性质上判断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例如演出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演员的演出,一般不能让他人代替;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专门作了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能否得到履行,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信誉有关。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三、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都有什么
    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具体如下: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雇佣、委托等合同;
    2、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以某个特定的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
    3、不作为的债权;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