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环境空气质量规定的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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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相较于之前的版本,特点为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同时新作了五项调整: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是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三是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