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援助

    当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虽然双方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发生了相关变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便可以毫无关系了。当养父母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困难的,原具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后,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养人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1.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此时,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因这种情况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曾经为抚养养子女而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可以要求养子女予以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困难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尚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若在解除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有权向与其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