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没过户,赠与人去世怎么办?房屋归受赠人还是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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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赠与没过户,赠与人去世怎么办?房屋归受赠人还是继承人?
    关于此问题,可延伸出以下两个小问题,详细分析如下。
    1、遗产继承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2、约定赠与房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死亡,受赠人能否要求过户。
    首先,对于赠与合同,遗产继承人的撤销权。
    遗产继承人享有一定的撤销权,但有条件限制,只有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继而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其次,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赠与人去世,受赠人是否有权利要求过户。
    赠与人生前未将房屋过户到受赠人名下,在受赠人不存在任何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的情况下,受赠人可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以案释法:
    孙某诉被告杨某、何某、孟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号:(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720号)
    杨某生前将名下一处房产赠与孙某,尚未过户到孙某名下,杨某不幸离世,其继承人杨某、何某、孟某以自身为合法继承人为由,决绝办理房屋过户。孙某将杨某、何某、孟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杨某、何某、孟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最终支持孙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不可被继承,首先,合同明确规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人是赠与人,而非赠与人的继承人;其次,合同法另有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享有法定撤销权,但行使该权利有一前提,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最后,赠与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有人身属性,不是单纯的财产权利,除非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的授权,其他人不可代替进行相应意思表示,同理,也不能被继承。既然三被告无权撤销杨某的赠与,三被告作为杨某的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杨某生前订立的赠与合同。
    律师看法:
    实践中,由于房屋价值的不断上涨,涉及房屋赠与的纠纷亦不在少数,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房屋未完成过户、增与人却死亡时,赠与合同如何履行,关乎受赠人与继承人的根本利益。赠与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但其中亦蕴含了赠与人慷慨利他之德性以及受赠人信赖利益之期许,故非法定撤销情形下,继承人应按约继续履行。就本案而言,三被告并无证据证明杨某的死亡系因原告孙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亦无证据证明该赠与合同有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赠与人的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具有人身属性,不是单纯的财产权利,除非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的授权,其他人不可代替进行相应意思表示,亦也不能被继承,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
    本文由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师树源律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