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运行黑客软件非法攻击他人服务器能否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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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要造成一定的后果,属于结果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为 “后果严重”。通过运行黑客软件非法攻击他人服务器如果达到以下情形即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