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法律援助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的概念: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三、工伤的认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一定的职权,如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等。同时,工作人员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与职工或其近亲属对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如果仍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本已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近亲属而言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最终可能导致受伤害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悬殊,职工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和相对弱势性,法律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即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也体现了工伤保险法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根据《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第5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以备核查。
    5、由于工伤认定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负担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由于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一个前提,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原则上不存在工伤认定的问题。因此,《规定》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该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如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无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从而加快了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对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