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去掉都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援助曾用名不能去掉,户口簿改名字手续如下: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曾用名是记载公民名字更改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是无法申请取消的,公民相关的名字更改记录是会保留在公民户口簿以及户籍系统上面。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可能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管孩子几岁更改的曾用名,在户口本上都无法删除。在孩子更改姓名以后,原名字就会作为曾用名出现在孩子户籍档案和户口簿上,这个名字会跟随孩子一生,曾用名这一栏也没有办法去掉。如果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取消曾用名这一栏,但这一步骤的手续非常繁琐,公安局管理的也很严格,很难申请成功。
曾用名对于孩子的一生不会有任何影响,他只是证明我们曾经改过名字而已,只是在填写一些重要资料时多写一个名字而已,所以父母也不需要担心改名字对孩子的影响。只要孩子未来能够正确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证明自己的个人身份就可以,曾用名不会有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