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加重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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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重处罚事由
    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当事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它主观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给军队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既遂犯的处罚,《刑法》上有明确规定,量刑标准分为两个区间,3年以下,或者是3年以上7年以下。认定犯罪的成立,应当是过失提供武器装备行为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为了谋取私人的利益,而故意的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者是其他的军事设施的,将会严重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如果在战争年代的话,还会影响到作战,因此必须要对于这种行为严加惩处。
    一、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既遂如何量刑?
    本罪以“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过失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犯罪,但可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