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的权利内涵

法律援助

    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在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提出的,目的在于描述和界定企业法人与其拥有的财产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法人财产权即可以视为法人所有。法人所有是由作为投资者的股东通过权能转移方式而产生出来的权利,其作用并不是决定财产在法律上的最终归属,而是为了使法人作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法人财产权实际是规范投资者、经营者各自权利义务的一组权利的总和,其概念与制度体系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法人财产权属于产权范畴,从整体讲属于共有性质,即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只要共有关系存续,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各自的份额。只有当共有关系消灭、分割财产时,才能按股份获得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法人财产权产生的根源是投资者通过向公司法人投资,将原来实际拥有的现金、实物等现实产权,转化为股权,而将投入资产除终极所有权外的占有、使用、收益、转让等所有权能,转移给法人组织行使而产生的。法人据此对法人财产拥有相当于财产所有权的权利。
    ——法人财产权保证法人作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财产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法人财产权在保证法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支配权利的同时,排除了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其他组织、个人对法人财产的支配权。投资者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干预法人的活动和处置法人的财产,也不能直接享有法人财产的收益,只能享有股权所派生出的权利,或者通过参加法人机关的方式,参与法人的决策与管理。
    ——法人财产权保证了投资主体的明确和多元化,使资产证券化、资本化,也使产权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法人财产权制度下,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金,无论是资金、设备,还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等,都必须经过评估折成股份。法人的资产数额要明确,投资主体也必须随之明确。每个投资主体都根据所持有的股份,分享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股权作为一种虚拟的权利,实现了证券化、资本化,保证投资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投资财产的产权。
    一、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界定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的任职资格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