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社会压力?

法律援助

    未婚生子补办结婚证上户口生二胎的问题,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等方面。虽然有学者主张停止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一视同仁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计划生育政策失效以及道德沦丧。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应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来确定具体数额和期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如遇未支付抚养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未婚生子补办结婚证上户口生二胎怎么办
    对于未婚生子的,是属于非婚生子女的,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如果说,先后的两次生育行为都未受到过计生部门的处理,那么,计生部门一旦处理,就会按先生两次的违法生育行为对你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合法的生育行为,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婚姻之上,剥离了这一婚姻基础,任何生育行为均为违法生育行为。这不是由哪个人说了算的,而是由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说了算。
    二.相关拓展—非婚生子现况
    不少国家、地区的法律都赋予非婚生子女较少的权利,即使他们拥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非婚生子女常会被视为耻辱。未婚妈妈常会被逼或被游说放弃子女抚养权。有时非婚生子女会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亲属抚养,生母则以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分出现。
    中国由于亲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经由原本的家长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加上以同居代替结婚、婚外情和未婚产子的情况日渐普遍,故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价值已经越来越低且不必要,因此也有学者主张应该停止区分。
    但很多人认为,如果社会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不加以区分,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导致计划生育政策变为空文;另外,还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变相鼓励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
    三.相关拓展—未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对于未婚生子补办结婚证上户口生二胎的问题,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婚生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然而,非婚生子女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面临较少的权利保障,甚至被视为耻辱。中国的亲属法已经逐渐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停止区分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主张也有一定支持。然而,一些人认为,同等对待可能会影响社会秩序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道德沦丧。在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上,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具体标准可根据收入情况进行调整。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歧视。如果离婚夫妻未按协议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