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的因素,人格混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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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格混同的因素
    最高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人格混同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二、人格混同的内容
    人格混同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这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
    三、人格混同的外部表现
    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