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他人文章注明出处还会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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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图片标明了出处的是否否成侵权要看其实际用途是什么。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如果您转载他人的图片属于《著作权法》所列的12中合理使用方式,即不构成侵犯。除此之外的转发,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著作权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征:
    (一)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二)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转载他人的文章怎样算是不侵权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转载的不属于侵权,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转载他人文章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二)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三)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一)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二)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