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和原则的区别
法律援助规则和原则区别如下:
1、规则和原则性质不一样。规则是“应该做”的规范,原则是“应该是”的规范。“应该做”就是说规则是直接针对人的行为的,直接告诉有关主体应该做什么。“应该是”是说原则不直接针对人的行为,而是直接针对规则,规定了规则应该是什么,规则应该符合原则;
2、规则和原则的确定性程度不一样。相对于原则而言,规则是明确具体的。一个规则越明确越具体,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弱,所以规则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和削弱自由裁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示。原则只是为人的行为大致设定了不能逾越的边界,因而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在法律原则之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规则和原则关注的对象不一样。由于规则是针对某个范围内的所有人而制定的,因而一条规则仅仅关注的是某类行为的共性,它无法照顾到个案的个别性和特殊性。原则赋予了适用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赋予了适用者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便宜行事的权力,因而原则既可以针对某类案件的共性,也可以照顾到个案的特殊性和个别性;
4、规则和原则覆盖面不同。一个概念内涵越确定,其外延越小。规则比原则确定,因而规则的覆盖面要小于原则。一个规则只针对一类行为,但是一个部门法的原则针对该部门法所调整的所有行为;
5、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方式不一样。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法官先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然后在找到适合该案的法律规则,把法律规则规定的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得出判决结论。在众多同类性质的规则中选定了一个规则后,其它同类性质的规则就不能适用于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