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后独子费怎样计算
法律援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相关规定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规定的截止日期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一、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流程
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二、界定独生子女的标准
普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认定
独生子女父母是指《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实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之日子女年龄未超过14周岁),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双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在丧偶、离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再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认定
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或丧偶时)依法由其抚养,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或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由对方抚养,双方再婚后不再生育并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婚前双方或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未由其抚养,现家庭无子女,不再生育并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双方离婚(丧偶)重组家庭,各带有一个孩子,先退休后重组家庭的,可享受计生奖励政策;先重组家庭后退休的,不享受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