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射精算强奸吗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虐袭、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比如邻居、亲友、同学、同事、网友等熟人之间的暴力或非暴力作案;2、案发地点多为熟悉环境、私密空间,案发时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场,没有或极少有旁证;3、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认发生性关系,或承认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是强奸,难以判断孰真孰假;4、熟人强奸案的发生大多是非暴力的手段,比如醉酒、嗑药、熟睡、心理暗示、精神强制、领导威权等等;5、安全套、体外射精、事后报警等导致强奸证据不足,即使进行处女膜检查、精液提取等,最多证明发生过性关系,却无法证明发生过强奸;6、当事人的主体意识与大众的看客心理,对强奸案的态度有一定利益期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