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套强奸能查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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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套强奸能查出来吗
    强奸罪证据有哪些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关注戴套强奸的同学、强奸递套的同学,请看干货--强奸案中的冷知识-知乎专栏已更新。欢迎批评指正。之后内容写:男生在强奸案件中怎么保护自己,有人看吗?套话倒地行不行这个事情,我已经写完了。
    用法律告诉你:偷拍、偷录到底行不行?-知乎专栏
    累死我了。
    本土法律从业人员补充回答一下。
    从办案人的角度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强奸案件中不是所有强奸犯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原因就在于强奸案件的证据保存和收集的不好。强奸发生后最佳的方案当然是直接报警。如果并不相信警察会公正执法,那么你需要这样做:
    一、搜集双方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精液沾染上的各种物品。比如,床单、衣物、内裤、卫生纸团儿、避孕套等等。另一个是现场的录音录像材料。就是全国知名的陈老师电脑里面存的那些个东西。嗯,搜集起来比较难。
    还有千——万——别——洗——澡。
    在72小时内找到一家大医院。最好是有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机构挂靠三级甲等医院。
    PS:鉴定机构目前都由司法局统一管理,但没有统一的网站公布全国的司法机构地址和信息。查找司法鉴定机构有三种方法:1直接上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XX地+司法鉴定机构查询”;2、拨打114查询鉴定机构电话和登记地址。3、用导航软件,搜索司法鉴定。要是没有这种医院,那么就找到二级甲等或者二级乙等的医院。总之先去朋友们附近能够找到的大医院。先挂妇科,挂完号直接告诉大夫自己被强奸了,需要收集证据。妇科大夫会对你进行内诊。让妇科大夫取无菌纱布一片,擦拭阴道内壁液体。这篇无菌纱布阴干之后就可以用来进行DNA检验了。(如果要想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由该大夫证明这个纱布是从你的阴道里面取得的。)如果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还要检查一下是否发生处女膜撕裂伤,让大夫写下诊断。临别时顺带开点防治性病的药和避孕药。这个强奸的人是否有性病是否会怀孕天知道。之后,自己找没有使用过的塑料袋,保存好沾有阴道提取物的纱布。阴干了的纱布可以在10年左右的时间内作为DNA鉴定的检材使用。如果强奸时发生过搏斗,那么下一个科室是去检查一下身体其它部位的创伤。让大夫把病历都做好,如果不致命,不影响下一步治疗的话,先不要让大夫处置。伤口清创什么的尤其不要这个阶段去处置。把大夫们做的诊断和病历都拍照留存。
    阴道提取物千万保存好。湿度过大的阴道提取物很快就会腐败。腐败后的提取物基本上就丧失了DNA鉴定的意义了。干的精斑也是能用来鉴定的。
    二、搜集对方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第二条“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暴力方式
    所以在暴力手段的情况下,第一件事儿要收集是身上的伤。因为暴力手段无论是殴打也好,捆绑也好,卡脖子也好,就算是按倒她身上也会有新伤。这些新伤再结合着笔录,就会给办案人形成一个效力很强的确信,就是咱们当时确实不是自愿的,而且对方也是明知朋友们不愿意的。但是这个得及时搜集,新伤变老了,价值就不大了。尤其是恋人之间,人家完全可以说以前发生过争执,不是因为性行为发生的。再者要是不及时的话,这伤它慢慢就好了,有的时候伤太轻也看不清楚。如果在被强奸时,朋友们适当的反抗一下,至少把伤留住,正好取证。
    PS:通常情况下,身上的愈伤、小的刮擦伤、搏斗伤,会在12个小时之内失去鉴定价值。指甲缝里面的皮屑也会有很强的说服力,需要做DNA鉴定的哦。
    威胁方式
    还有的姐妹说,我当时真的吓蒙了,或者是他手里面拿着我的把柄了,我不敢。我当时心里边不乐意,可是最后顺从了,那怎么办?放心,这心里不乐意呀,只要对方知道,也算强奸。但是证据更不好取了一点儿。咱们取个极限值,先亮一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首先咱得证明自己在当时真的不乐意。这得通过这么几个方面来证明,一个是你报案的时候的情绪,另外是案发现场呼救是否具备获得救助的可能性。再一个是,被害人之前跟对方的关系到底是怎样?如果实在这些都不好取得的话那咱只能自救。怎么办呢?还是像原来说过的套话?能录音录音,能录像录像。总之,想办法从对方嘴里,勾勒出了事实真相呗。
    以上的东西全部搜集齐备,朋友就可以报警了。
    如果担心警察比较敷衍了事怎么办?
    上答案:去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有的朋友们可能觉得犯罪嫌疑人路子野,人脉广,票子多,警察干活出力不出功怎么办?其实刑事案件的规矩特别的多,差不多是按照不相信每一个人的标准来搞的。首先是对方未必真那么厉害,那么牛。就算他真这么牛,别人也未见得就愿意跟他一起犯罪。只要朋友们坚持让对方接受刑事处罚,那谁也拦不住。之前做了那么多的取证工作,证据那么好的怎么拦?退一步说,如果警察不努力,那么咱们还可以直接去检察院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立案监督是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职能,如果朋友们发现警察不立案,放心大胆的去检察院。那里一定有一个心里已经乐开了花的检察官在等着呢。
    什么样的强奸案不好定罪
    上面是从正面来讲如何收集证据,下面从反面来将一下,什么样的强奸案件是很容易办不下来的。
    1、主要物证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这个犯罪嫌疑人从始至终不承认跟被害人实施性接触。这种情况下真是没有办法。双方口供,1:1的情况下,没有其它证据,怎么能证明。碰上这种案子的办案人不是一般的挠头。
    2、熟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缺少证明违反妇女意志的证据。比如两对恋人,谈恋爱谈崩了,分手了,然后呢?男方回来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谁也说不清楚发生了什么。
    3、陌生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然后,女方是幼女(也就是不到十四周岁的女性)或者性防卫能力有缺陷的精神病人。男方说对方发生性行为时是同意的,不知道对方是幼女,或者是精神病,那可真就没辙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正文
    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4、男方辩解称当时没有完成性行为。女方阴道提取物里边没有检测出对方的DNA,处女膜为陈旧性裂伤。最后多半只能是个强奸未遂。无奈。
    以上。
    其实我还有一个更全的版本来着。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兴趣读一下。嗯有点长。
    把完整版的发上来了,为了大家看的不烦,发了一个连接。
    办案人说:被强奸了,请这样做-知乎专栏
    我会继续努力的,希望大家多吐槽,多找错。我会一一改正。让更多的同胞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