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不能娶哪些人

法律援助

    一、军官不能娶哪些人
    (1)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2)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些特殊人员,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是加以限制的。这些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他们如果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法律是不允许的。但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如现役军人已退役,与外国人结婚,是可以的。
    二、法律规定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军官不能娶的人如果娶了的话,军官的职位工作等等都会受到影响的,甚至还会被军队进行调查,作为军官应该能够清楚相关规定内容。军官娶了不能娶的人该怎么样解决这类问题,在法律咨询网上面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