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否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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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能不能延长
    可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般规定工伤认定期限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遇到特殊情况申请延长的可以进行延长。
    上面就是我国法律之中对于工伤认定时效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还是讲究以人为本,工伤认定时效可以延长。如果对于工伤认定时效的相关问题还想了解的更清楚,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