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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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际上现在社会上的劳动争议情况是非常常见的,只是大部分劳动争议都是在私下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处理,只有所牵扯到的利益较大的情况才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解决,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劳动者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建议应该咨询一下相关专业律师帮忙,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