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时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
法律援助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时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
关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集中于以下几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与实施条例的第七条可知,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期间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具体到本案中,也即为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A公司应支付甲双倍工资。在这一点上,双方没有争议。
除此之外,甲还主张了2012年1月1日至7月31日的双倍工资,其理由是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如果满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单位如果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应当订立之日始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甲认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自己工作满一年,A公司视为与他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应当补签书面合同,但是A公司没有补签书面合同,因此从2012年1月1日起又应当开始支付二倍工资。A公司对此观点不认可。
法条分析
围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二倍工资支付仅限于一年之内(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11个月),还是一直计算到签订书面合同为止两种算法,实务界形成了有上限和无上限两种观点。有上限说认为二倍工资的上限即为11个月,超过一年以后,单位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继续支付双倍工资。无上限说则认为,如果法律后果仅仅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该种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加以明确,就会给用人单位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显然不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单位不补签书面合同,就还应继续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后果。
产生有上限说和无上限说的争议,是法条语义本身不清晰和理解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本法和实施条例的混同造成的。回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该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限定适用条件是“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本法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包括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并不包括实施条例第七条“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以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反推出来的支付二倍工资“无上限说”并不符合立法的意图,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版第277页)也得到了确认。
裁决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六条),但实施条例未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七条),因此,A单位未与甲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应为11个月(自2011年2月1日始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甲要求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