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否为必经程序?
法律援助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可以协商,途径仲裁,诉讼解决,但只有在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进行劳动诉讼。
案例:
2009年2月15日,被告袁*跃与被告**公司签订《能通石膏矿开采承包合同书》,**公司将其所属的能通石膏矿1#井和2#井发包给袁*跃承包开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井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全体进场人员必须经过下井前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承包方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包括生产过程伤亡的理赔责任。承包合同还约定了产品质量、价格、奖罚措施等其他权利义务。之后,袁*跃通过肖*林介绍,雇请原告何*发做工。**公司和袁*跃均未对何*发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2009年6月30日,何*发与作业组组长王*祥下井作业,由王*祥开凿岩机钻孔打炮眼,何*发配合。王*祥正在打炮眼时,何*发在凿岩机旁左侧用羊角锄撬动顶板红砂岩,致使一块长约1.5米,宽0.7米,厚0.3米的红砂岩跌落,红砂岩倒下时将何*发碰倒并压在其胯部。王*祥在搬不开压住何*发的红砂岩时,抓起旁边的大锤砸开红砂岩,救出何*发,并拉到离事故现场约5米的地方,恰遇袁*跃等人检查工作。袁*跃立即向**公司报告,**公司即时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何*发送往来宾市人民医院救治。
经该医院诊断,何*发的伤情为:1、骨盆骨折;2、L2椎体、L5左侧横突骨折;3、闭合性血气胸。何*发经手术治疗后转至黎塘大龙黄顺宜骨伤科治疗。2009年8月23日,何*发自动出院。何*发共住院55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32000余元,已由袁*跃负担。何*发住院期间,其妻前往医院护理,何*发住院期间及回家时,袁*跃已付给伙食费4300元及来宾至桂林的车费。2009年8月24日,**公司委托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何*发作了伤残程度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为:(1)骨盆骨折为十级伤残;(2)L2椎体、L5左侧横突骨折为十级伤残。2009年12月2日,何*发本人委托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为:何*发人体伤残程度为九级(其分析理由为:骨盆和脊柱两个部位的损伤已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总则规定的晋级原则,可以晋级为九级)。2010年元月5日,何*发向本院起诉,请求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何*发未经劳动仲裁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发与**公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何*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袁*跃承包矿山后,雇请何*发为其做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发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袁*跃负有赔偿责任。开采矿山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公司将自己的矿山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袁*跃承包开采,对安全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与袁*跃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内容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何*发不具有约束力,何*发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全州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由被告袁*跃赔偿原告何*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子女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7292.5元(扣除已垫付的4300元,实际仍需支付32992.5元)。被告来**祥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