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

法律援助

    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及具体情形。破产程序终结有三种情况: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恢复活力;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终结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得到清偿。终结程序需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财产追回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使,如财产较少,可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法理上应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占有债权人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是:因企业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恢复活力,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具体情形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
    三、破产程序终结程序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按照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理角度看,此规定有失妥当,该部分财产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将债权人的财产收归己有。
    结语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后果因国家立法和情况而异。若企业通过和解与整顿实现扭亏为盈并偿还债务,则企业恢复活力,继续正常经营;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或分配完毕,则企业法人资格消失,债权人无法再获偿。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形:和解复苏、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程序包括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撤销后,破产企业财产请求权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使。尽管法理上有争议,但法院仍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