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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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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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有什么的法律效力
    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
    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如果,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预售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时,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显然,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
    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三)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
    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四)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商品房可预售
    (一)内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外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受、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的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