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产被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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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五年以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公安机关会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处理。黑客侵入计算机系统是否造成破坏以及破坏的程序,因其主观机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对于累犯,原则上不判缓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2、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