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援助法律主观: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把审判程序简化了,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必须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 适用简易程序 有异议的;(四)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