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不适用的情形

法律援助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相互辩论。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