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土地兼并与土地私有化
法律援助土地私有化后可能产生土地兼并这一敏感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古代土地关系最为焦点的问题之一,历代统治者、史学家对这一问题都倍加关注。提出了所谓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改朝换代流行的理论模式。
学术界普遍认为土地兼并程度严重而导致了农民起义,其实这样的说法没有根据。秦朝末年的陈胜、吴广起义,显然与土地兼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不满秦朝的苛政。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时期,土地兼并程度高的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兼并程度低的地方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而汉朝发生农民起义的地方,基本在现在的河北、山东、安徽等土地兼并程度少的地方。相反,土地兼并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如陕西、河南,却极少发生农民起义。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农民起义,绝大多数是灾荒所致。黄巾起义,就是因为瘟疫导致的。成千上万的人被病魔吞噬,以致造成了十室九空的空前劫难。在大瘟疫肆虐的时候,张角创立了太平道,借治病传教,秘密进行组织工作。10多年间,发展了数百万的信徒,遍及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他们以黄巾缠头为标志,被称为黄巾军。一个带有迷信色彩的江湖郎中,以治病为号召,竟可以聚众数百万,与政府公然对抗,最后导致一个王朝的覆亡,这说明了当时公众对瘟疫的恐惧和无奈。
唐朝的王仙芝、黄巢起义,也是灾荒所致。从《旧唐史》的记载可以看出:乾符中,仍岁凶荒,人饥为盗,河南尤甚。初,里人王仙芝、尚君长聚盗,起于濮阳,攻剽城邑,陷曹、濮及郓州。
明末的农民起义也与土地兼并无关。在明末的农民起义中,江南和四川仍然是属于非常稳定的地区。这次巨大的社会动荡的主要起因是天灾导致的粮食歉收。如《明史》的记载为:崇祯元年,陕西大饥,延绥缺饷,固原兵劫州库。白水贼王二,府谷贼王嘉胤,宜川贼王左挂、飞山虎、大红狼等,一时并起。有安塞马贼高迎祥者,自成舅也,与饥民王大梁聚众应之。迎祥自称闯王,大梁自称大梁王。
土地兼并现象确实存在,因为土地可以买卖。但是,它没有一些文人或学者所夸张的那样严重。当今世界极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土地私有化,并没有出现失控的土地兼并问题。不可否认,有一些豪强掠夺农民土地的案例,但毕竟是个例,大部分是自由买卖的结果。自耕农的土地,要么是继承的,要么是自己购买来的,而不是掠夺而来的。实际上,从战国到明初,自耕农的人数多于佃农,它的土地多于或不少于地主。明中叶以后到清代,地主土地增多,才达到占据半数以上耕地的情况(参见《郑天挺纪念论文集》)。
一、土地兼并的产生背景
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
二、土地兼并发展史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较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草拟的一条鞭法,清朝康熙年间的摊丁入亩制度,民国孙中山提出的节制资本、扶助农工、联俄联共三大政策,中共在解放区的土改,国民党在台湾的土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城市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农业合作化完成之后废除土改时期的土地私有制度),彻底切断了土地兼并的源头,但土地作为资源配置的功能也相应丧失,土地产出效率不高。改革开放后,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地主阶级以房地产商、城中村农民等身份卷土重来,使得没有土地的城镇居民极为不满。房地产市场化改革,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一些大型房地产企业兼并的土地数量超过历朝历代的大地主大军阀大官僚,个别企业在全国圈地多达数千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