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后果

法律援助

    因为身体原因被退兵的,具体如下:
    由部队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部队身体退兵手续程序如下:
    1、新兵到部队后,安排身体复检;
    2、复检不合格者,做出退兵的决定;
    3、通知新兵本人,允许新兵提出申诉;
    4、新兵对复检结果无异议或者申诉理由不成立,部队会维持退兵决定;
    5、部队通知送兵的地方武装部,接回新兵;
    6、退兵按照要求,应当在新兵到部队后45天内完成。
    综上所述,退兵的原因是由于个人身体方面的因素导致,经治疗后康复并符合当年征兵条件的,可以去申请参军,若是因思想,政治等因素导致退兵,这种基本上是没有机会再次申请参军的,很难通过政审。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0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