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方式及特点

法律援助

    一、市场调节价及特点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种市场调节价的特点是:
    第一,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独立主体即经营者制定的,这种独立市场主体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他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决定自己经营商品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四,市场调节价又是经营者依法制定的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及特点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持点:
    第一,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即政府和经营者,其中第一主体政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即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先制定一个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三,政府指导价是两个定价主体结合的产物。
    三、政府定价及特点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单一主体而不是双重主体,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是同一主体。
    第二,政府定价也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进行,定价权限和范围也在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政府定价是政府作为单一定价主体而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它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相对稳定,不像市场调节价那样可以随行就市,也不像政府指导价那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规定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经营者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价格监督检查及主要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组织对管理相对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价格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