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篡改病历?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一、病历中关于时间的错误记载,一般不能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
对于时间的错误记载,如出人院时间、手术时间、麻醉时间、其他采取医疗措施的时间,虽然记录的时间与事实存在出入,但通常能够有其他记录可以佐证正确的时间,不符合人为刻意作假的一般常识,如果可以作假,应当更改病历中所有相关的时间记录,保持相对的一致性,且对于这些问题,一经患者一方提出,医疗机构往往当庭承认对方所述事实,故此类病历中的瑕疵,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依据。
二、时间记录影响到医疗行为的评判,可认为为伪造、篡改病历
对于相关时间记录,影响到医疗行为得当与否的判断,医疗机构又否认患者一方提出的异议,后经查证异议成立的,则应综合考虑案情,判断能否成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依据。
三、对于时间记录上的分歧,有些属于主观判断上的差异,亦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行为不当的依据。
例如手术时间长短的问题、相关症状出现的时间问题,原告提出的异议均难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当。
对于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行为,可作为医疗机构在书写病历方面行为不当的证据材料,但是否达到认定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证明程度,应结合案情综合考虑。
四、常见的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有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的行为。该类行为是相关病历书写规范中明确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且该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导致原有字迹不能辨认,即相关事实真相无法查明,故可佐证医疗机构行为存有不当之处,但能否以此推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有些情形可以认为医疗机构系伪造篡改病历,可推定其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有些情形则仅能认定为病历书写不规范,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