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室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加强领导:学校对图书馆有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有检查、有评价、有总结,有学校领导分管,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应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合理的职称岗位,图书馆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
    2.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图书馆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如:《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书刊的外借制度》、《阅览规则》、《图书遗失、污损赔偿制度》、《音像资料使用规则》、《图书、清点、剔旧和处理方法》、《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图书馆设备管理制度》等,对各种制度应严格执行。
    3.账册设置:应有图书、音像资料的总括登记、个别登记、注销登记帐册,其中总括登记册与注销登记册应为纸质(如将个别登记全部打印,会造成很大浪费);应有期刊现刊登到帐册、电子资源登记帐册、借阅记录账册、书刊剔除与注销记录账册等。
    4.分类编目加工组织:对图书、音像、期刊、合订本期刊等各类文献应及时验收、登记。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进行分类,按国家标准进行编目,技术加工;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组织排架、藏书标识清楚明了,方便读者使用;对内容过时或不健康、长期压架失去使用价值、破损严重无法修补、不符合本馆藏书范围、复本过多、套册不全的图书、期刊和音像资料和教材更换二次后的教学参考书、习题集的复本,予以剔除;应每一年对流通的图书、期刊和音像资料;每三年对全部图书、期刊和音像资料进行一次清点,对清点丢失和剔除的图书、期刊和音像资料,严格办理注销手续,保证帐、册相符。
    5.文献保护:对仍具有使用价值的破旧文献资料要及时修复,延长使用寿命;读者还回的书刊应先消毒再归架;注意防火,馆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做好防尘、防盗、防潮、防霉变、防晒、防虫蛀鼠咬、防止数据丢失等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十四条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